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办事指南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专业技术考核申请);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有资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的内容

 

    下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常熟质监局负责实施:

    1.锅炉作业;

    2.压力容器作业;

    3.电梯作业;

    4.起重机械作业;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6.特种设备相关管理。

 

 五、许可程序

 

    (一)考试报名:由申请者提出申请,按照5个方面进行初审。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符合条件者组织培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向考试组织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考试结束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退回培训机构继续培训。不参加培训的,退回申请。

    (三)领证申请:考试合格,凭考试成绩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领证申请。

    (四)受理: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全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

    (五)审核: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许可期限

 

    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考核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试成绩单递交申请人,并通知许可实施机关。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许可通知。

 

 七、复审许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八、考核组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组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或者交由的检验检测机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考核组织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向考核组织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依据进行。

    考试应当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九、收费

 

     按照苏价费字〔2014〕39号文件规定收取。